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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平臺: 德興市人民政府門戶網 分 類: 部門文件
      發布機構: 發文日期: 2021年07月05日
      標 題: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時限: 常年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全社會
      文件編號: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5日
      生效時間: 廢止時間: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區)生態環境局、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經廳領導同意,現將《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規定(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單位在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依照本《規定》和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要求,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各地各部門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廳法規處反饋。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適用環境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工作規定(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提高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聚焦企業關切 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五十一條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關工作規定。

      一、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范圍、幅度內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二)合理原則。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全面衡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執法對象情況、危害后果等相關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違法過錯程度相適應,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既依法合理進行行政處罰,又注重加強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自覺守法的教育,重在糾正環境違法行為帶來的危害后果。

      (五)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施行政處罰要公平、公正,對事實、性質、情節、后果相同的情況應當給予相同的處理。

      二、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則的制定

      我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由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省政府、生態環境部的要求,結合我省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我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省生態環境廳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和行政處罰實際,適時組織對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修訂。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對省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做進一步細化、量化,同時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處罰:

      (一)企業未批先建、驗收手續不完備、未辦理相關手續或未按照“三同時”要求建設環保設施,但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違法企業自行采取實施關?;蛘邔嵤┩V菇ㄔO、停止生產等措施及時糾正的;

      (二)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后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三)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公開內容不全,首次發現并能夠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四)因突發故障等非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24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或者污染物濃度未超標的;

      (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污染小且及時完成整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包括:

      1.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0.1倍或者5≤PH<6或者9 10的,且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2.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首次發現、數量小于0.01噸,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環境的;

      3.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首次發現并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改正的;

      4.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

      5.不正常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首次發現,焊機不超2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及時整改的;

      6.污染防治設施檢修前,已向生態環境部門上報檢修計劃,但因特殊生產工藝或生產安全等原因,主要生產設施無法停產,已采取其他必要減排控制措施,檢修期間污染物排放超標1倍以內(含1倍)的;

      (六)其他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違法者無主觀故意且近三年內無環保違法記錄,同時未對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

      (二)違法行為人規模小、違法時間短、違法所得少、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的;

      (三)違法企業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投入生產,但規模小,污染小且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的,經責令改正后立即采取實施停止生產等措施落實整改的。

      六、從輕、減輕處罰的實施

      實施從輕處罰的,應當在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對應檔次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符合最低處罰檔次的,按照最低檔次處罰。

      實施減輕處罰的,應當在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中降低一個罰款檔次處罰。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兩年內發生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2次以上、環境信用等級被列入紅牌或者有公開道歉承諾記錄等情形被再次處罰的;

      (二)兩年內曾因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

      (三)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拒絕檢查或者拒不整改的;

      (五)故意隱瞞編造事實推翻以前供述的;

      (六)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

      (七)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規定,在嚴禁生態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的區域內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

      (八)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九)環境違法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反響的;

      (十)違法行為人規模大、違法時間長、違法所得多、違法情節惡劣的;

      (十一)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環境污染、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十二)造成環境污染,且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污染、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的;

      (十三)其他具有從重情節的。

      具有從重處罰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檔次內按最高額度處罰。符合最高處罰檔次的,按照最高檔次處罰。

      八、實行公開道歉承諾減輕制度

      違法行為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向設區市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全省主流媒體或生態環境部門指定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環保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50%減輕處罰,但減少的罰款金額最多不得超過30萬元;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

      已依據本規定第六條按最低檔次處罰或屬于法定定額罰款的違法行為,不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減輕制度。

      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公開道歉承諾減輕案件檔案,并應當按照“一案一報”原則將案件處理情況報告其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

      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減輕制度:

      (一)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

      (三)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排污者被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五)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方法阻礙、拒不接受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以及有弄虛作假逃避檢查行為的;

      (七)因環境違法行政處罰公開道歉承諾之日起三年內再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

      (八)同一時間檢查發現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環境違法行為,其中一個環境違法行為存在本條上述情形的。

      十、可以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

      符合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如果具備以下情形的,可以暫不予以按日連續處罰:

      (一)首次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改正的具體內容不明確的;

      (二)排污者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行為,在生態環境部門實施復查前,及時向其報告改正情況并出具檢測報告等材料證明超標倍數比初次檢查時降低60%以上或總量比初次檢查時降低80%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復查時亦達到以上降低標準的;

      (三)生態環境部門復查時發現違法者仍在繼續違法排放污染物,但該違法排污行為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所導致的;

      (四)違法企業積極整改并取得階段性成效,但按時完成整改要求存在技術上的困難;

      (五)關系社會民生的基礎設施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決定暫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應當對復查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應對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計罰日數自前一次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累計執行。

      十一、其他行政處罰事項

      實施行政處罰時,除罰款處罰外,對符合法定的吊銷排污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等其他處罰種類情形的,應依法及時作出相應處罰;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或符合法定移送行政拘留條件的,應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十二、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新修訂的<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通知》(贛環法字〔2017〕15號)中有關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其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規定生效時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違法案件可以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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