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平臺: | 德興市人民政府門戶網 | 分 類: | 政策解讀 |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 2021年03月23日 | |||
標 題: | 關于《德興市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解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常年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文件編號: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23日 | |||
生效時間: | 廢止時間: |
《德興市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解讀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我市現行的《德興市征地涉及的房屋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德府字〔2016〕158號)為2016年10月公布的標準,已實施4年多,在實際征地補償過程中,現行補償標準較市場價格偏低,征地過程中也因此遇到了較大阻力;同時按現行標準,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為進一步規范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對我市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進行更新。
二、制定依據和過程
1、制定依據: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2、制定過程:我市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制定工作通過了前期準備、請示部署、聘請第三方機構評估測算、審核平衡、征求意見、專業論證、報市政府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等程序。
三、新舊標準的差異及對比
1、內容差異:新標準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內容,且對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不考慮新舊程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了征地農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這也是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居住條件的保障措施。
2、標準對比:新標準較老標準大部分都有上調,但有個別項目因市場價格下降也適當下調,對有些項目進行了細化,符合我市征地補償的原則,新標準更顯科學、合理和可操作性。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新標準的適用范圍
適用于德興市行政區占用土地、收回國有農、林場土地參照本標準執行。
2、對新標準沒有涵蓋項目的救濟途徑
由征地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市發改委價格認定機構審核并出具《價格認定確認書》后進行補償或提請市發改委價格認定機構進行個案價格認定。
3、關于新老標準銜接問題
新標準自2021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德興市征地涉及的房屋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德府字〔2016〕158號)同時廢止。新標準施行前已經啟動但未結束的項目,仍按老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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