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興市出資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現行有效
2018年11月13日德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德府辦字〔2018〕178號公布 2018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資監管企業黨風廉政建設,促進企業負責人員廉潔從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規范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范的對象包括:
(一)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下同)、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法務總監;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法務總監;
(三)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市國資部門推薦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法務總監、內部監事會主席;
(四)企業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委員;
(五)由黨委成員兼任的工會主席、董事會秘書、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內部監事會主席。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應當遵守的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堅決杜絕企業承擔個人消費支出的行為。
(二)堅持廉潔節儉。反對講排場、比闊氣,反對鋪張浪費,堅決抵制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三)堅持規范透明。通過完善制度、預算管理、加強監督,建立健全嚴格規范、公開透明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制度體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履職待遇是指企業負責人在履行工作職責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條件,主要包括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業務支出是指企業負責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業務招待、國內差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公務用車管理
第五條 公務用車管理是指對企業負責人公務交通所使用機動車輛和費用的管理。企業公務用車方式包括為企業負責人提供公務用車、發放公務用車補貼兩種。
第六條 企業應制訂公務用車購買、更新與使用制度,每年新購公務用車必須納入企業年度預算,購車預算的制定應與企業的規模、效益等相匹配。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參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執行。企業為企業負責人提供公務用車后,不得同時以任何名目為其發放公務用車補貼。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補貼發放標準,應經市國資辦核準后執行。企業為企業負責人發放公務用車補貼后,不得同時為其提供公務用車。
第八條 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10年或行駛里程超過30萬公里的,或根據有關規定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可以報廢或變價出售。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的報廢和變價出售等處置,應當按照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企業應當對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的保養、維修費用以及日常使用所發生的各種保險、年檢費、車船使用稅、燃油費、停車及過路橋費等運行費用實行單車核算,采取年度限額或年度預算范圍內據實報銷等方式進行管理。對公務用車運行費用采取年度限額管理的,節余部分不得發放給個人。
第十條 企業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養和維修,以降低保養的維修費用,保養和維修費用不得以貨幣化方式發放給企業負責人個人。
第十一條 企業不得以其他利益關系人或出資企業,以換用、借用、占用等方式為企業負責人提供公務用車。
第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務用車,不得私車公養。
第三章 辦公用房管理
第十三條 辦公用房管理是指企業負責人辦公用房的使用管理、調整分配、修繕維護等的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原則只能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異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內部審核程序。
第十五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嚴格企業超標準新建辦公用房,嚴禁豪華裝飾辦公用房,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
第四章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 省外考察、學習、培訓,除市四套班子、市國資辦、上級業務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安排以外,社會中介機構、企業自身組織的活動要從嚴把握,需報市國資辦備案同意。
第十八條 以上考察、學習、培訓費用年度總額原則上不得突破凈利潤的10%。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員參加的本科及以下學歷、學士學位、中級及以下專業技術職稱學習、培訓原則上應自費。企業根據需要安排的專業進修費用應由企業承擔。鼓勵企業領導人員參加在職研究生、碩士以上學位、高級職稱、職業經理人等學習培訓,學費可由個人與企業共同承擔,企業承擔原則上不突破50%,報銷辦法憑畢業證、學位證、專業資格證、結業證在額度內報銷。到外地參加培訓、進修的人員原則上在培訓點住宿、用餐,差旅費嚴格按標準報銷,超出部分自理。
第五章 業務招待費管理
第二十條 業務招待管理是指對企業負責人因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招待客戶、合資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關系人員的活動和費用的管理。業務招待費用主要包括餐飲、接待、紀念品等費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每年應依據業務需要制定業務招待費的預算,企業領導人員和有關業務人員的業務招待費用支出要與企業銷售收入、融資任務、經濟效益等因素掛鉤,制訂各類業務招待費用標準,明確業務招待活動的申請、審批,報銷等流程。禁止在業務招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業務招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調研、購買辦公用品等為名虛列、轉移、隱匿業務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企業及其他單位、個人轉移業務接待費用,禁止借業務招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業務招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業務招待對象、業務招待事由、參加的企業負責人、參加的人數等情況,并做好臺賬登記。業務招待清單和財務票據一起作為報銷憑證,并接受審計。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在本企業內部或定點餐廳、定點飯店等進行業務餐飲活動,不得在高檔的餐廳、飯店、會所等進行宴請。企業負責人不得參加所出資企業或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安排的在高檔場所進行的宴請活動。
第二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在高檔的娛樂、休閑、健身、保健等經營場所進行業務接待活動。企業負責人不得參加所出資企業或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安排的在高檔場所進行的業務接待活動。
第二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在開展商務和外事活動的宴請、贈送紀念品等,要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其他公務招待活動不得贈送紀念品。企業贈送的紀念品(價值在500元以下)應有利于宣傳企業形象、展示企業文化,樸素大方,不求奢華,不得贈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會員卡和商品預付卡,以及貴重金屬和其他貴重物品。
第二十六條 企業負責人參與的由本企業支付費用的餐飲、接待及贈送禮品等業務招待活動,均界定為該企業負責人的業務支出行為,相關費用均確定為該企業負責人的業務支出。
第六章 差旅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差旅管理是指對企業負責人因企業生產經營而發生的差旅活動和費用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差旅管理制度,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差旅活動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以及住宿、伙食和公雜等費用標準。企業負責人應當從嚴控制隨行人員數量。
第二十九條 嚴禁企業負責人安排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差旅、考察等活動,嚴禁以業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
第三十條 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企業承擔,不得向下級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企業負責人住宿、交通、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應由企業負責人自行支付相關費用,并按規定回所在企業報銷。
第三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業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會員卡和商品預付卡,以及貴重金屬和其他貴重物品。
第七章 通訊費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 通訊費是指企業領導人員在工作中發生的通訊費用(通信工具自理)。通訊費發放可采取按職級、工作職責等由企業自身確定額度??蓪嵭薪y一發放貨幣補貼的方式,但不得再在企業報銷通訊費用;也可由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在標準范圍內實報實銷,但不得再以任何名義領取通訊費貨幣補貼。
第八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管理是指企業根據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生產經營實際,結合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的需要,合理安排企業負責人年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水平,并進行控制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加強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等工作,確保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第三十五條 市國資辦對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進行備案管理,督促企業嚴格控制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水平。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按年度、分項目編制本企業負責人年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程序,于每年2月底和4月底前分別向市國資辦提交本年度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報告和上年度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決算報告,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監事會。預決算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年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報告。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總體預算情況,以及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通信、業務招待、差旅、培訓等專項預算情況。
本年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變動情況分析。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總體水平與企業經營收入和費用支出預算的匹配情況,本年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總體水平與上年度預算總體水平對比情況等。
(二)上年度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決算報告,應包括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和審計意見等。預算執行情況應當分項目按人編報。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企業和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企業根據各類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特點,定期監測和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告知其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對執行過程中發生的顯著差異,要認真查找原因,并在備案報告中進行說明。
第三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因預算編制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經履行企業預算管理有關審核程序后,可以對預算予以調整,并于當年10月底前提交市國資辦備案,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監事會。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各企業應將職務消費和公務接待情況作為廉潔自律的內容在黨的民主生活會上進行通報。企業黨委、紀檢監察部門及內部審計部門應將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和公務接待作為企業領導班子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進行自查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企業職務消費和公務接待預算執行情況,要接受市國資辦的監督。
第十章 獎懲
第四十二條 對違犯職務消費和公務接待制度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市國資辦及紀檢監察部門應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市國資辦將按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給予當事人及企業主要負責人黨紀、政紀處理。
第四十三條 結合年初預算的執行情況實行適當的經濟獎懲。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和企業公務接待將納入企業經營者的薪酬監管體系統一管理。對無正當理由突破年初預算的企業,適當扣罰企業經營者薪酬,并將突破數在第二年預算中扣回。對執行年初預算好的企業,進行通報表揚,核發獎金等辦法予以獎勵。